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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

今年重点支持领域:1、电子信息;2、生物、医药;3、新材料;4、光机电一体化;5、资源与环境;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7、高技术服务业。

二、设定依据

(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办发〔199947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722日;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五)《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六)《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今年支持不超过200项。单个项目资助30万元至8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一般创新项目

1、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实收货币资本不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在深注册企业。

2、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②项目执行期为两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

(二)贷款类创新项目

1、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2008630日前注册成立,注册实收货币资本不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的在深注册企业。

2、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银行已经给予贷款,仍在贷款期限内(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为准),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的项目。

②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两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三)重点创新项目

1、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须承担过国家创新基金的创新项目,且最近一个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验收合格。

②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持续运营时间的在深注册企业。

③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2008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201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10年营业收入-2007年营业收入)÷2007年营业收入×1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10年净利润÷2010年平均净资产×100%)。

2、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优先支持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和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仍在项目执行期内,且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不能申报;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能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规定格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九)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验原件);

(十)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选择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其它证明材料等;

(十一)项目经费来源承诺函(即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承诺函);

(十二)项目申请单位如申请贷款类创新项目,须在项目申报书中附上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人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说明申请项目的辅助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侧边)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于波   电话: 82002074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办文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现场考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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