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条件]
·隶属企业董事会同意设立并作出决议;
·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额到位或依足章程准时到位[无逾期出资现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隶属企业的范围;
·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隶属企业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转登记通知函原件;
·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二份,要求:
·以隶属企业名称租用
·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200平方米)
·租期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或厂房)
·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二寸彩照1张,个人履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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