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业务约定书
编号: 深中立年审字( )第 号
本约定书确认 (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深圳中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方)对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 委托的目的和审计范围
(一)委托目的:
(二)范围:
(三) 双方的责任
(一)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
2.检查弊端不属于一般审计工作范围,但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产物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有产生重大弊端的可能受托方可将其情况报告委托方。
3.受托方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也可将情况报告委托方。
4.受托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取事后重点抽查,加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的某些重要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审计中存在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受托方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5.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泄露给委托方以外的第三者。
(二)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照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完整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2.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
3.受托方认为需要发函向有关部询证时,委托方应提供方便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4.作为审计程序的一部分,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一份审计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5.委托方应正确使用审计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受托方无关。
6.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业务费。
二、 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一)委托方将于二0一二年 月 日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受托方将于委托方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后 之内出具审计报告。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的,或者委托方要求加快出具审计报告的,均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三、 业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审计业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二)上述审计费在签定本业务约定书之日后即支付总收费金额的 %;审计报告完成时支付剩余 %。
四、 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五、 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深圳中立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吕强
地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湖北宝丰大厦1303
电话: 电话:0755—25585863
传真: 传真:0755—82112215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