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间的并购活动日趋活跃以及复杂情况,近两年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企业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两种类型,确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不同的税收处理政策,使企业重组面临更多的选择。本文试图就此加以解读,为企业对重组业务形式的选择和税务处理方式的确认提供参考。
企业重组政策的意义
根据《通知》的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的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实际上就是“免税”政策。如《通知》中所称,“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也就是说对企业重组股权支付的收入不予确认,亦即免税。严格地说,这应该是特殊性重组的收益和损失可递延确认,因为企业后续对收购的资产进行再处理时,其所得仍需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特殊性重组的标准同时适用于国内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也为跨境并购提供了税务处理指导。
当前,企业并购重组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企业所得税,其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新政策的出台无疑是减轻了企业负担。
不同原则下的管理规程
不同原则下的管理规程,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具体管理规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形式的改变。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重组,在税务处理上视同原企业注销,进行税务清算。因为,企业发生上述重组时,有的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转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的从居民企业转为非居民企业,重组企业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所以应对原企业进行税务清算。清算时,应该提供拥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交易价格的确定。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关键是交易价格确定问题,因此,无论是否属于关联企业交易,均应提供交易价格的合法证据。其中涉及跨境的,也应该提供公允价格的合法证据。
合并和分立的税收优惠承继。企业合并、分立的税收优惠能否承继,应对企业享受的整体优惠和项目优惠分别加以考虑。如果企业合并或分立后进行了清算,各项税收问题就此结束,其中包括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存续企业可就其未享受完的优惠继续享受,且有限额。涉及项目优惠的,如在减免税期限内实现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而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则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