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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助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主营业务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二)项目内容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三)项目未获得过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四)项目在201211日以后立项,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资助,且资金已实际到账。

三、资助标准

本计划资助的标准是:在专项配套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额度内,按照最高不超过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四、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 http://www.szwenchan.gov.cn/下载填报并打印《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助申报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向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申报资助的申报文件;

(六)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以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复印件按A4纸型正反两面制作,编写页码(不含封面),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咨询电话:25945159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43号档案文化大楼309室。

七、决定机构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八、受理时间

2013327日至43日。

九、审查程序

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申报人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附件:配套资助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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