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及入驻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房租补贴操作规程(试行)》
二、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四)已入驻经市文体旅游局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一年以上;
(五)已获得区级专项资金给予的办公场地房租补贴。
三、资助标准
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配套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金额不超过其办公场地房租的50%。
四、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房租配套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近三年内无违规证明;
(五)企业与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签订的办公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六)市文体旅游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咨询电话:25944583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43号档案文化大楼301室。
七、决定机构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八、受理时间
2013年8月20日至9月20日。
九、审查程序
相关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到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市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文体旅游局审查——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房租配套补贴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房租配套补贴
附件: 房租补贴表2013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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