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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能源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8年度项目的通知

根据科技部、国家能源局部署和要求,我委拟围绕能源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和“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2个重点专项,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8年度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请能源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8年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三)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四)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8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五)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六)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七)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二、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署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申报指南及流程以科技部网站通知为准http://www.most.gov.cn/kjjh/xmsb/sbzj/201710/t20171010_135246.htm

  请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包括预申报书、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项目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在封面和骑缝盖章)一式4份报送我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另附电子版光盘。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1108室。

  咨询电话:0755-88127963、88127264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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