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李耀海 近日,市地税局据去年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决定提高两项征免个税扣除标准——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调高至13921元,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调至167052元。
调整依据去年职工平均工资数额
根据国家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市统计局数据,去年深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684元,增长10 .4%。市地税局据此将该项税费的免税标准由151368元调整提高至167052元(55684×3)。该局补充,超过的部分,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税,即:所得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公积金扣税新标准4月起执行
根据国家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扣除部分和单位补缴部分,均不能超过个人工资所得的12%,计算住房公积金可以不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而是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深圳地税局介绍,去年深圳职工月平均工资已涨至4640 .33元,按照上述相关规定,今年深圳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2614元调高至13921元(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 .33元×3倍)。该决定自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4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5月份申报时适用)。
该局提醒,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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