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改[2012]472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深圳市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标准问题批复》(粤价〔2012〕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的收费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保存由每人每月20元、个人委托保存由每人每月15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
二、请各收费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做好有关已交费人员的退费工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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