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08-22
1.深圳“营改增”试点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深圳“营改增”是否与上海一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深圳市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试点行业与上海一致。
3.深圳“营改增”涉及到哪些行业,税率如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深圳市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行业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具体规定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4.企业若涉及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怎么去办理这些程序?
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在网站(深圳国税www.szgs.gov.cn,深圳地税www.szds.gov.cn)发布通告,对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业务做出规定。请纳税人关注通告发布情况,并按照通告要求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5.对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如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是否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7.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为哪些?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规定请咨询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8.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能否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如可差额计税,对凭证有何要求?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 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9.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0.企业“营改增”后,发票是否要在国税重新申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经营业务停止使用地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必须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
11.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2.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是否就不用到地税申报营业税?对之前在地税领购的发票是否能继续使用?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发生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应当申报增值税。发生不属于试点范围的非应税服务,以及原来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和其他税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发生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停止使用地税发票,必须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结存的地税发票到地税服务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试点纳税人兼营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范围的劳务,可以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地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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