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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放大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于近期启动2015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申报工作。根据我市有关工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创投办拟先行启动我市2015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与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申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符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深圳市2015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的各项规定,按照《深圳市2015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申报方案大纲》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并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每只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0.5亿元,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0.5亿元,社会出资(不含各级政府出资)在基金中比例应不低于60%

  2.基金出资人架构清晰明确并详细披露,基金出资人需全部落实,出资人对基金出资应自愿且满足《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各类非法集资和出资人代持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基金申报资格。

  3.基金管理机构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按照《办法》规定在基金中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基金规模的1%。不支持同一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同一地方或不同地方同时申报多只基金。

  4.基金方案在设立过程中原则上不应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如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管理团队中2名及以上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出资人变更导致50%以上社会出资额变化的,应重新申报、审批。

  5.基金方案提交材料应真实详尽,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出现恶意违约、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人,将取消后续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资格。

  三、请各申报机构于20141231日前将基金组建方案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4号),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一份(CD光盘)。

  四、市创投办将同步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开展尽职调查,核实基金出资人情况。请各申报单位根据《参股基金尽职调查材料清单》要求,于2014121日前将尽职调查材料提交至市创投办(福田区益田路48号信息枢纽大厦2305室),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材料一份。

  特此通知。

  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

  2.深圳市2015年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

  咨询电话:

  市发改委:0755-8210704482001308

  市创投办:0755-82878522

  注:基金申报方案大纲、基金合伙协议样本、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样本等资料请向市发展改革委索要;参股基金尽职调查材料清单请向市创投办索要。

市发展改革委 市创投办

20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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