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企业的主营业务需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十大领域
案例:某装饰公司是我市知名企业,装饰市场份额占有率和装饰设计水平都比较高,并有独立的设计部门。该公司申报创意设计类原创研发项目,但在现场考察阶段被否决。
原因:经审核该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发现其设计部分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率很低,不足2%。因此,判断创意设计不是该公司主营业务。
二、申报的项目内容需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十大领域
案例:某互联网公司开发了一个多语言商务搜索引擎,申报文化信息服务类的项目资助,但在网上初审环节被否决。
原因:多语言商务搜索引擎是电子商务类产品,不具有文化内涵,不属于文化信息服务类项目。
三、申报的项目需有产业化发展前景
案例:某公司申报资助其制作的一部公益纪录片,但在现场考察环节被否决。
原因:经考察,该纪录片为企业自制的公益宣传类影片,不具有产业化前景,不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建议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申报。
四、项目具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
案例:2012年申报中,有相当一部分建筑规划设计、景观园林设计等创意设计类企业申报资助某个受甲方委托的设计项目,但在初审阶段即被否决。
原因:此类项目属于甲方委托乙方项目,甲方已支付全部项目费用,无需政府资助;且全部或大部分知识产权为甲方所有,设计公司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符合资助条件。
五、项目未进入实施期
案例:某影视公司申报资助该公司计划投资的一部电视剧,但现场考察中发现,该剧目仅有剧本初稿,导演等主创人员均未确定并签订合同,被视为项目未进入实施期而否决。
原因:申报资助的项目需已开始进入实质性实施,具备团队确定、产品已成型、已取得行业准入批文等相关特征,否则视为项目未实施。
六、项目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
案例:2012年申报中,有110家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数据审核中不合格被否决,其中有73家企业申报的项目经审计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未占计划总投资额的20%。
原因:申报资助的项目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纳入已投资额的费用须不低于计划总投资额的20%。
七、 企业是否实际、合法经营
案例:某广告公司申报资助该公司投拍的一部影视剧,但经查该公司未取得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
原因:如有法律法规对申报项目相关的企业有行业准入行政许可要求,企业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文件。
以上分析,供申报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