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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能电网工程示范及应用推广计划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智能电网工程的示范及应用推广资助。工程项目投资中,设备投资部分深圳企业生产设备所占比例不低于5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领域:

(一)、智能电网自愈、互动、安全、高质量、兼容、市场化等技术研究,并应用于工程示范;

(二)、智能配电网示范应用推广工程:包含微网/储能装置/电动汽车等的智能配电网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并应用于工程示范; 

(三)、数据中心电能质量改善及节电技术综合示范应用推广工程:研究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改善电能质量的技术和高效综合节能技术,并应用于工程示范;

(四)、储能电站示范应用推广工程:研究大容量储能技术在调节用电峰谷、提高电网利用率、延缓电网投资以及接入新能源方面的作用,并应用于工程示范;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

(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示范项目实施年限为一年。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具有示范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或采用我市自主知识产权转化的技术;

(三)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内的(指定或自定的)示范地点组织示范;

(四)申请单位与示范应用单位签订了实质性或意向性示范协议;

(五)示范项目符合本指南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范围,在同类技术中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有较强推广性和示范性,有较好应用前景。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如采用我市自主知识产权转化的技术需提供与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单位的合作协议原件);

(九)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示范项目建设方式、总投资概算、技术方案、商业运营模式等);

(十)应用示范项目申请单位与应用单位签订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受理时间:

第二批: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月1日至3月15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月1日至3月15日。

联系人:王文华,方小雯,联系电话:82107361,82108676。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市经贸信息委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贸信息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经贸信息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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