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新闻中心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运行字〔201317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申报2013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委拟组织申报工信部2013年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要求
       
请各相关企业(单位)严格按照工信部《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所申报项目应在《2013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范围内,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受理。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相关性、可行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我委及工信部将不再受理其申请,并在全行业中通报。
       
二、材料报送方式
       
申报项目需同时报送电子稿和纸质稿,具体要求详见工信部《通知》,并同时注意以下方面:
       
(一)新申报单位必须首先在电子发展基金网站(www.itfund.gov.cn)上注册(电子稿通过该网站上传)。
       
(二)必须确保电子稿和纸质稿内容完整一致,符合工信部《通知》要求。提交纸质稿时请一并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审计报告等相关原件以备审核。
       
(三)纸质稿应准备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简装(不另加封皮),并请在纸质稿首页右上角用铅笔注明项目所属指南目录的大小类别。
       
(四)项目申报单位请另行单独(无需装订入申报材料)向我委提供企业简介(包含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性质、主营业务、企业规模等,约500字)和项目简介(包含项目内容、目标、关键技术、意义等,约500字),并将简介电子版于2013318日前发送到fanxp@szjmxxw.gov.cn
       
三、项目申报截止时间
       
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13318日前将纸质稿一式三份送交我委工贸运行监测处(电子稿请于2013318日前上传基金网站)。
       
招标项目和倍增计划申报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问题解答和联系方式
       
为提高效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若有疑问,可以向我委工贸运行监测处或工信部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咨询,我们将根据有关政策认真予以辅导和解答。
       
联 系 人:范晓平、任翔
       
联系电话: 8200239282002984
       
电子邮箱: fanxp@ szjmxxw.gov.cn
       
    真: 82001373
       
    深圳市市民中心 C 3118

        附件:1.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2013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
                   2
2013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
                   3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1-3下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1

关于申报2013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电子企业集团及项目申报单位:

    经研究,2013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将于2013228开始,329截止。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注意事项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大型企业集团(以下称推荐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申报网站www.itfund.gov.cn),请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66号)、《2013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做好2013年度基金项目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在申报日期截止后,推荐项目不再受理。

    请推荐单位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确认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是否属于指南范围,申报资金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把关,并就其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做出审核和评价,同时以正式上报文件形式对项目进行推荐、排序和报送(报送方式见后),排序不分行业类别。

    推荐单位安排配套资金,并在上报文件中进行数额或配套比例承诺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项目申报单位注意事项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材料准备前必须仔细阅读《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验收办法》,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现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任何夸大掺假、过于乐观的预测都会对项目评审过程,及今后验收审查产生不利的影响。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须经推荐单位推荐。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在全行业中进行通报。

    三、材料报送方式

    (一)电子稿: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基金申报网站下载可行性报告格式文件,按编写内容说明编制并上传可行性报告的电子版。如果上传文件出现归类错误、无推荐单位意见、压缩误码、附带病毒、内容超大或内容缺失(包括财务报表)等情况,将被取消申报资格。推荐单位应在网上对电子稿进行审核、评价、推荐和排序;

    (二)纸质稿:除电子稿外,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将可行性报告打印成纸质稿。纸质稿包括可行性报告正文、附表和附件(按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内容说明的相关要求准备齐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简装,不另加封皮,送交当地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根据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确认管理范围内的申报单位资格后,对送交来的纸质稿的符合性、真实性、可行性做出评价,签署推荐意见,整理后,连同正式上报文统一寄送基金管理办公室(邮寄地址见后)。

    电子稿和纸质稿须同时具备,主要信息完全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四、基金申报后续流程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在此期间,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设立的项目审查委员会确定本年度的电子发展基金项目计划,得到财政批复后,推荐单位将通知到各项目承担单位。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基金项目合同,拨付资金,在推荐单位配合下进行后期监管。

    五、项目申报截止日期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329(含资料的填制、整理、评估、排序、寄送时间。两稿同时截止,纸质稿以推荐单位寄送时的邮戳为准)。

    六、问题解答和联系方式

    为提高效率,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过程若有疑问,可以咨询推荐单位联系人,推荐单位联系人应认真细致地予以辅导和解答;对项目指南若有疑问,可以咨询项目指南相应解释人。遇到的共性问题可由推荐单位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解答。

    办公室联系人:葛亮、罗栋

    联系电话:0108251208968208035

    传 真:0108251209068134782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2003室(100086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2013228


附件2

2013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

 

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1、智能语音技术及产品研发与产业化(招标项目)

2、移动互联网应用开发部署系统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3、信息技术服务能力提升(招标项目)

4、石化、冶金行业生产控制软件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5、基于智能分析的信息安全管理平台和虚拟化安全防护系统研发及产业化

6、能源管网的SCADA研发及应用示范

7、电力、石化行业工业控制系统行为审计系统的研发

8、面向电子商务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快递、第三方支付)研发及产业化

9、面向数字内容的交互式动画引擎研发及产业化

条目125解释人:孙文龙,010-68208206;条目389解释人:任利华,010-68208291;条目467解释人:王少朋,010-68208292

二、集成电路

10、室内半导体照明器件、电光源产品与检测技术研发及应用(招标项目)

11LED生产用关键装备(MOCVD)、新型衬底材料(图形衬底、碳化硅)研发与产业化

12、变频空调专用控制芯片及智能功率模块研发与产业化

解释人:任爱光,010-68208269

三、电子基础

13、家用自给式光伏系统及关键生产设备、储能电池研发及产业化(招标项目)

14、新型(单片式、On-CellIn-Cell)触控显示屏研发及产业化

15、基于各向异性磁阻的高可靠MEMS磁敏传感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

解释人:乔跃山,010-68208257

四、计算机

16、金融领域密码软硬件研发及应用示范金融领域金融  (招标项目)

解释人:侯建仁,010-68208280;任爱光,010-68208269

17、基于安全可控芯片的计算机外设(多功能激光打印机、固态存储)研发与产业化

解释人:侯建仁,010-68208280

五、通信

18、基于安全可靠核心芯片的TD-LTE多模智能手机研发和产业化(招标项目)

19、北斗行业应用示范(交通、电力行业)(招标项目)

20、通信设备用关键元器件(高速AD/DAFPGA)研发与应用

解释人:侯建仁,010-68208280

六、数字视听

21、数字家庭产业集聚区10万用户级示范应用(招标项目)

22、基于AVS+标准的地面数字电视接收终端、有线数字电视一体机(含标准制定)研发与应用

23DTMBAVS/DRA国家标准国际化推广应用示范

解释人:梁峰,010-68208220

七、安全可靠信息系统(软硬协同)

24、基于安全可靠软硬件的跨平台多语言运行环境及工具集研发

25、安全可靠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公共服务平台

解释人:任利华,010-68208291;吴国纲,010-68208043

八、产业综合服务平台

26、电子信息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太阳能电池检测、AVS+测试验证、信息通信设备及系统安全可靠适配验证)(招标项目)

“太阳能电池检测”内容解释人:乔跃山,010-68208257;“AVS+测试验证”内容解释人:王中,010-68208283;“信息通信设备及系统安全可靠适配验证”内容解释人:侯建仁,010-68208280

九、2012年度滚动支持项目

2012年度获得滚动支持项目的企业,2013年不再重新申报,按照合同要求提交汇报材料。

解释人:陈凌虎,010-68205157

十、2012年度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成果产业化

解释人:何小龙,010-68205246

十一、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专项

 

注:招标项目和“倍增计划”的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3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86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持以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条 国家安排电子发展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有利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规模经济。

  (六)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电子发展基金资金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初审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并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信息产业部与财政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信息产业部下设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照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于每年7月份以后组织编制下年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应简明扼要、内容明确、范围清晰、重点突出。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项目材料,同时将纸质文稿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招标项目根据信息产业部招标文件要求报送项目材料。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建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库,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滚动支持,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行业发展规范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分期分批制定项目支持建议草案,报送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五)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拟定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批复。

  (六)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要求,下达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

  (七)信息产业部收到经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后,尽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按照以下方式选择: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严格按照专家评审成绩择优支持。对股权投资项目,参考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意见确定是否支持。

  (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属于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参照行业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意见,评审成绩合格者择优支持。

  (三)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跨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六)技术、产品产权归属。

  (七)项目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附件。

  第九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完成后,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中断、撤消或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收回资金报请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安排项目库中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及本办法规定程序,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请财政部批复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并在收到财政部批复后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

  (一)项目经费:是指用于项目技术研究开发的各项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差旅和会议费、出国费、印刷和手续费、咨询和培训费、邮电费等。

   1.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配套资料)而发生的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和电费等。

   2.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劳务费用,如研发补助、稿费、翻译费、评审费以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委托业务费等。

   3.差旅和会议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测试、考察、调研、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组织实施研讨、咨询、协调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等。

   4.出国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如研究人员国际考察、培训、交流费用等。

   5.印刷和手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文献检索、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手续费,以及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测试、化验、样品加工和鉴定手续费等。

   6.咨询和培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培训费等。

   7.邮电费:是指在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未纳入信息产业部部门预算的各项必要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委托管理费等。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当年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的3%列支。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1.用于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套等额以上自有资金。

   2.用于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的必要补助。

  对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影响深远,并对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电子发展基金可持续给予重点支持。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能力进行持续大规模研发投入的企业或由类似企业牵头组织的技术研发联盟、技术标准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联盟)等。承担单位应当有清晰、详尽、合理的研发规划,分阶段研发目标可行,研发队伍相对稳定,研发资金来源及分阶段投入计划明确。以企业联盟作为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联盟章程,各成员单位研发投入均有保障,联盟内部成果分享机制明晰。对此类项目,通过初次专家评审即应确定支持对象、资助规模。资金初次投入后,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根据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投入。

  (二)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以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创业风险投资方式。

  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

  电子发展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比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终了,信息产业部将电子发展基金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批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子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信息产业部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经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解释。

业务咨询2
业务咨询1